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裕仰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3
居臺中市○○○○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沛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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