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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
原 告 賴欣民
林彩鳳
被 告 科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景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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