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陳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俊雄」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俊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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