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784,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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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陳林玉葉
陳昭彰
陳金城
被 上訴人 施玉
孫曉扇
陳慧倫
陳榮南
陳榮彬
陳淑芬
陳淑玟

被 上訴人 陳奕承

法定代理人 陳鳳嬌
被 上訴人 陳淑惠
鄭釗琦
鄭釗源
鄭釗德
吳鄭嬌娥
陳淑英
陳淑真
陳淑燕
陳淑雯
陳淑芳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5535元,應徵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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