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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909號
原 告 羅語晴
一、上列原告對於被告黃景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因被告黃景星已於106年3月8日死亡,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被告黃景星之法定繼承人及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此部分原告可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並查詢整理後陳報)。
二、再本院曾於106年3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
惟原告於106年4月7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
茲再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
㈠、原告並非車主,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或提出繕本)。
㈡、前項準備書狀應記載:1.原告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2.原告並非車主,得為原告請求車輛損害賠償之理由及依據。
3.原告請求之費用明細及其請求權基礎,以及相關證據資料(如修車收據、統一發票等)。
4.提出起訴狀所載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如暫不欲陳報上開資料,或欲待蒐集整理相關資料後再另行起訴,得於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時併向本院聲請退回裁判費2/3(並請檢附退費存摺帳戶影本以利退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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