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989,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989號
原 告 王紹宗
訴訟代理人 王惶仁
被 告 凌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