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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顏友禮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6年度中簡字第205號)云云,固屬實在。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聲請人係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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