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104,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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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4號
原 告 何劉玉英
訴訟代理人 何建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尤辰軒、陳淑花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2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惟其中198,000元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部分之裁判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1,050元(計算式:198,000元之裁判費為2,100元,2,100元÷2=1,05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30元(即5,400元-1,050元=4,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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