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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磐石繪圖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蔡惠真
被 告 戴慧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慧縈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以印章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該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此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號判例要旨可資參考,故本件原告之請求其性質核屬財產權之訴,又交付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顯非僅重刻印章或向銀行申請變更印鑑之費用,亦難認定原告可受之利益價額,故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定之;
另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賠償20萬元,是本件之訴標的價額,依原告上二項聲明之主張併計算而核為185萬,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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