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1247,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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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張雲興
被 告 張國輝
張國正
張智慧
張妙如
張淑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輝、張國正、張智慧、張妙如、張淑芬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張陳秀英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其被繼承人張陳秀英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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