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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吳上興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依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價額聲明第一、二項分別為180萬元、10萬元,合計19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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