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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林怡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汝間請求給付管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70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4782號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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