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11號
原 告 詹木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月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