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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57號
原 告 林明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6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中271,626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參起訴狀第2頁,請求民國106年2月至7月之薪資),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98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1,495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45元(即3,640元-1,4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1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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