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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金德間請求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起訴己繳之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本院106年度司中調字第437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後,本件尚應補繳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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