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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37號
原 告 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凱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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