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3163,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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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6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阿杜風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6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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