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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91號
原 告 伊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訴訟代理人 孫碧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謝春霞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向被告請求應收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原告管委會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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