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3201,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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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01號
再審原告 賀姿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梁家茜、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間提起再
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2831號損害賠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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