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賴蕙鈴
吳榮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再審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
0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住同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確定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334元(確定支付命令再審之訴裁判費之徵收,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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