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勞小,12,2018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張光福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674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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