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勞小,135,2018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詹鈞堯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02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4,400元至勞工保險局所設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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