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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50號
原 告 陳佩吟
訴訟代理人 楊瑞金
被 告 邱金連即日滿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陳維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4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 即新臺幣5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4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12月24日止受僱於被告,從事外場工作,約定時薪為新臺幣(下同)100 元。
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被告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規定給付原告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提撥差額,原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求被告為下列之給付:㈠工資差額:原告受僱當時,被告於102 年1 月起以每小時100 元計算工資予原告,於102 年4 月至同年6 月以每小時105 元計算工資予原告,於104 年6 月起以每小時115 元計算工資予原告,然基本工資自102 年1 月1 日起即調整為每小時109 元,自104 年7 月1 日起即調整為每小時120 元,則原告於102年1 、2 、3 、4 、5 、6 、8 月之工作時數分別為39.25小時、40.4小時、43.9小時、44.77 小時、33.77 小時、45.92 小時、119.42小時,於104 年6 、7 月之工作時數分別為77.35 小時、56.53 小時是被告自應補給付原告102 年1、2 、3 、4 、5 、6 、8 月、104 年6 、7 月之工資差額計2,773 元【計算式:(39.25 +40.4+43.9)×(109 -100 )+(44.77 +33.77 +45.92 +119.42)×(109 -105 )+(77.35 +56.53 )×(120 -115 )=2,773 】。
㈡延長工時加班費暨國定假日未休之加班費部分:1.原告於102 年8 月4 日、8 月11日、8 月17日、8 月18日、104 年6 月27日、6 月28日、9 月5 日、9 月6 日、10月3日、10月4 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7日、10月18日、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21日、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5 日、12月6 日、12月19日、12月20日等上班時間分別加班4 小時、4 小時、4 小時、4 小時、3 小時、3 小時、8 小時、8 小時、7 小時、8 小時、8 小時、8 小時、7 小時、7 小時、8 小時、7 小時、4 小時、4 小時、4 小時、8 小時、9 小時、7 小時、8 小時,故102 年間二小時以內加班時數為8 小時,104 年間二小時以內加班時數為38小時,102 年間超過二小時加班時數為8 小時,104 年間超過二小時加班時數為88小時,則可得請求之延長工時工資為9,506 元。
2.又原告於102 年間應有8 日之國定假日(102 年1 月1 日、4 月4 日、4 月5 日、9 月19日【中秋節】、9 月28日、10月10日、10月25日、12月25日),原告分別上班4 小時、4小時、4 小時、4 小時、4 小時、3 小時、4 小時、4 小時,104 年間應有4 日之國定假日(104 年9 月27日【中秋節】、9 月28日、10月10日、10月25日、10月31日),原告分別上班7 小時、10小時、8 小時、8 小時、7 小時,原告亦得請求此部分國定假日未休之加班費5,323 元。
㈢原告於102 、103 、104 年,應分別有7 日特別休假,該21日特別休假均未休,故被告應給予特休未休工資9,632 元。
㈣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被告未依規定為原告提撥6 %勞工退休金,應給付未提撥勞工退休金19,369元。
㈤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差額2,773 元、加班費9,506 元、5,323 元、特休未休工資9,632 元及勞退提撥差額19,369元,合計46,603元。
㈥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46,603元,及自107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原告係擔任被告店內之工讀生,被告之早班上班時間是上午10時至下午2 點,晚班上班時間是下午5 時至上午10時,兩造係約定按時計酬,原約定原告時薪為100 元,後來有調薪至105 元。
而原告是日校生,在平日晚上會來上班,上到晚上10點,假日也會來上班,又伊不管是平日晚上,或是假日,都有供餐,晚上供餐時間為7 點多,假日則是供2 餐,供餐時間為下午2 點休息後及晚上7 點多,用餐時間大約都是半小時。
另伊已將攷勤表全部交給原告,但原告提出之攷勤表上記載之月份係由原告自行記載,被告質疑104 年9 至12月之攷勤表內容真實性,應不得依此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至於國定假日未休之加班費部分,因原告屬按時計酬之勞工,僅需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數額,無需再加倍發給工資。
再者,勞退提撥部分則俟訴訟結果再提繳6 %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且伊願意補足薪資差額等語。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12月24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工讀生,從事外場工作,兩造約定按時計酬,被告之早班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2 點,晚班上班時間為下午5時至上午10時,被告有提供員工用餐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自堪憑認。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不足基本工資之薪資差額、平日及國定假日工作之加班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共計46,603元等語,被告除表明願意給付原告不足基本工資之薪資差額外,餘均否認,並辯稱其質疑104 年9 至12月之攷勤表內容真實性,應不得依此計算延長工作時間等語。
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107 年3月1 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已提出102 年1 月至6 月、8 、9、10、12月、104 年6 至12月之攷勤表(見本院卷第9 至25頁),而攷勤表係被告於發放薪資時,為計算薪資方便,而一併交付予原告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則攷勤表既已經被告交付予原告,自應由原告負保存義務,惟原告亦自認其有自行書寫及塗改過攷勤表,無法核對出攷勤表上之正確年月等情(見本院卷第136 頁背面、174頁背面),則被告就104 年9 至12月之攷勤表內容有所爭執,而原告復無法提出證據舉證以證明其所提出之上開攷勤表之真正,是以自難認原告所提104 年9 月至12月攷勤表為真正。
則原告據以主張其於104 年9 月至12月間之工作情形,應屬無據。
至於被告對於原告所提102 年1 月至6 月、8 、9 、10、12月、104 年6 至8 月之攷勤表部分,並未見爭執,應屬可採為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請求之依據。
合先敘明。
㈢對於原告各項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認定如下:1.工資差額部分: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是勞工應獲得之薪資總額,原則上得分別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約定薪資數額不得低於行政院所核定之基本工資,若勞雇約定之工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及加計延時工資等之總額時,勞工自得請求其差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定之基本時薪(法定最低工資),自102 年1 月1日起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09 元,自103 年1 月1 日起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15 元,自104 年7 月1 日起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20 元。
查本件原告為時薪制員工,被告自認其原係以時薪100 元,嗣調薪至105 元,按原告實際工作時數計付原告每月工資,揆諸上開規定,該數額均已低於最低基本工資,顯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故被告自應給付原告不足之基本工資差額共計2,43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2.加班費部分:⑴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1 年11月6 日以勞動二字第1010132874號函認:核釋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
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24條之延時工資及第39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
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
另本會99年12月14日勞動二字第0000000000號令,自即日廢止等語。
依前揭函釋,中央主管機關本已將應由雇主負擔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遇有例假日只需給假,不必外加給例假日工資以杜紛爭,按日計酬者是否有達基本工資,同以時薪計算,當一體適用,先予敘明。
⑵查本件原告受僱期間之法定最低基本時薪,自102 年1 月1日起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09 元,自103 年1 月1 日起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15 元,自104 年7 月1 日起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20 元,而被告於102 年1 、2 、3 、4 、5、6 、8 月、104 年6 、7 月,應按兩造約定之時薪與法定最低基本工資之差額,補給原告按其實際工作時數計算之不足基本工資之薪資差額2,434 元,已如前述,則就原告任職期間之工作薪資,被告既已應按法定最低基本工資予以補足,而原告復屬按時計酬之勞工,則依前揭說明,被告就原告於102 年8 月4 、11、17、18日、104 年6 月27、28日等例假日及1 日例休假日分別工作4 小時、4 小時、4 小時、4小時、3 小時、3 小時;
102 年1 月1 日、4 月4 日、4 月5 日等國定假日分別工作4 小時、4 小時、4 小時之薪資,自無發給加班費之必要。
又被告自102 年9 月份起調整時薪為110 元,自102 年12月份起調整時薪為115 元(見本院卷第50頁),均已高於最低基本工資,自無再發給原告所請求之102 年9 月19日【中秋節】、9 月28日、10月10日、10月25日、12月25日等國定假日之加班費之必要。
至於原告所請求104 年9 月5 日、9 月6 日、10月3 日、10月4 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7日、10月18日、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21日、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5 日、12月6 日、12月19日、12月20日、9 月27日、9 月28日、10月10日、10月25日、10月31日等日之加班費,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實際上班時數,業經認定於前,則其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日期之加班費,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3.特休未休工資:⑴按勞工在同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7 日;
3年以上5 年未滿者10日;
5 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 日,加至30日為止,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3 款分別定有明文。
⑵可見特別休假目的在確保勞工有休息、娛樂以及發揮潛力之機會。
因此勞工在同一雇主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當然發生特別休假之權利。
其權利之行使即「日期之指定」,換言之,即指定休假日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以免影響公司行號營運正常之作業。
勞工未依規定休畢日數,應屬其權利之放棄(參見司法院83年6月16日(83)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5號函之研究意見)。
特別休假雇主加倍發給工資,須以該休假日工作係出於雇主之需求要求勞工加班為要件。
若勞工並未表示欲休特別休假,雇主自無從表示同意,縱因而導致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亦無從逕認係屬雇止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
是以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可歸責雇主之原因,如雇主因為加班之需求,勞工因配合加班,導致其原安排之特別休假無法休假,雇主應發未休完日數之工資;
反之如是勞工個人之因素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釋參照)。
經查,原告並未舉證特別休假未休,其已請求給付該特別休假但為雇主拒絕,或客觀上不可能使用該特別休假,如需加班以致排擠掉安排特別休假之機會,致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無法指定特別休假日等可歸責被告之情事,則原告特別休假工資給予即不存在,原告此部分請求特休假21天工資共9,632元,即無理由。
4.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部分:按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固有明文。
惟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係就該條例施行後,勞工日後退休時,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領取及計算退休金之權益予以保障。
而前開應提繳金額,僅係存於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作為勞工退休基金,而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運用之,勞工須合於得請領退休金之要件,始得依該條例請領退休金。
甲既尚未符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得請求退休金之條件,則其主張受有未提繳數額之損害,請求乙公司向甲給付提繳金額之差額為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
退休金請領及計算方式為: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1次退休金:1 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就此而言,雇主如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於勞工得依法請領退休金前,且其個人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有短少時,始得謂受有損害。
勞工尚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求退休金,就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款項,原不得有任何主張,其損害尚未發生,則其主張受有提撥數額差額之損害,請求雇主給付差額,即無從准許。
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應給付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19,369元云云,惟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有未依原告每月工資實際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情事,然原告未證明其已符合請領勞工退休金之要件,或因被告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而受有任何損害,且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應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勞工退休金專戶,非謂原告得逕向被告請求給付未足額提撥之差額。
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1 、2 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差額,均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所為「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之規定,工資之給付至遲應於工作當月之月底發給;
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等語,原告既於104 年12月24日與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則依上揭規定,被告應於兩造勞動契約終止之日與原告結清工資,詎迄未給付原告積欠工資,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07 年4 月19日起就積欠薪資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兩造間勞動基準法等勞工法令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短付工資2,434 元,及自107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因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並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另本院就本件訴訟既為兩造互有勝敗之判決,依原告勝訴比例為百分之5,故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額為5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 日期 │上班時間│ │備註 │
│(民國) ├────┤上班時數│ │
│ │下班時間│ │ │
│ │ │ │ │
│ │ │ │ │
├─────┼────┼────┼─────┤
│102/1/1 │16:53 │4小時22 │被告發給時│
│ ├────┤分鐘 │薪100元 │
│ │21:15 │ │ │
├─────┼────┼────┼─────┤
│102/1/5 │16:59 │4小時53 │ │
│ ├────┤分鐘 │ │
│ │21:52 │ │ │
├─────┼────┼────┼─────┤
│102/1/6 │16:54 │4小時21 │ │
│ ├────┤分鐘 │ │
│ │21:15 │ │ │
├─────┼────┼────┼─────┤
│102/1/12 │16:58 │4小時4分│ │
│ ├────┤鐘 │ │
│ │21:02 │ │ │
├─────┼────┼────┼─────┤
│102/1/13 │16:57 │4小時2分│ │
│ ├────┤鐘 │ │
│ │20:59 │ │ │
├─────┼────┼────┼─────┤
│102/1/19 │17:00 │4小時27 │ │
│ ├────┤分鐘 │ │
│ │21:27 │ │ │
├─────┼────┼────┼─────┤
│102/1/24 │16:50 │4小時16 │ │
│ ├────┤分鐘 │ │
│ │21:06 │ │ │
├─────┼────┼────┼─────┤
│102/1/26 │16:57 │4小時55 │ │
│ ├────┤分鐘 │ │
│ │21:52 │ │ │
├─────┼────┼────┼─────┤
│102/1/27 │16:58 │4小時28 │ │
│ ├────┤分鐘 │ │
│ │21:26 │ │ │
├─────┼────┼────┼─────┤
│102/2/2 │16:56 │4小時25 │ │
│ ├────┤分鐘 │ │
│ │21:21 │ │ │
├─────┼────┼────┼─────┤
│102/2/3 │17:00 │4小時27 │ │
│ ├────┤分鐘 │ │
│ │21:27 │ │ │
├─────┼────┼────┼─────┤
│106/2/6 │16:54 │4小時42 │ │
│ ├────┤分鐘 │ │
│ │21:36 │ │ │
├─────┼────┼────┼─────┤
│102/2/13 │16:53 │4小時22 │ │
│ ├────┤分鐘 │ │
│ │21:15 │ │ │
├─────┼────┼────┼─────┤
│102/2/14 │17:00 │5小時22 │ │
│ ├────┤分鐘 │ │
│ │22:17 │ │ │
├─────┼────┼────┼─────┤
│102/2/15 │17:02 │4小時33 │ │
│ ├────┤分鐘 │ │
│ │21:35 │ │ │
├─────┼────┼────┼─────┤
│102/2/16 │17:01 │4小時32 │ │
│ ├────┤分鐘 │ │
│ │21:33 │ │ │
├─────┼────┼────┼─────┤
│102/2/17 │16:59 │4小時26 │ │
│ ├────┤分鐘 │ │
│ │21:25 │ │ │
├─────┼────┼────┼─────┤
│102/2/18 │16:58 │4小時35 │ │
│ ├────┤分鐘 │ │
│ │21:33 │ │ │
├─────┼────┼────┼─────┤
│102/2/23 │16:55 │4小時42 │ │
│ ├────┤分鐘 │ │
│ │21:37 │ │ │
├─────┼────┼────┼─────┤
│102/2/24 │16:58 │4小時19 │ │
│ ├────┤分鐘 │ │
│ │21:17 │ │ │
├─────┼────┼────┼─────┤
│102/3/2 │17:01 │3小時49 │ │
│ ├────┤分鐘 │ │
│ │20:50 │ │ │
├─────┼────┼────┼─────┤
│102/3/3 │17:02 │3小時49 │ │
│ ├────┤分鐘 │ │
│ │20:51 │ │ │
├─────┼────┼────┼─────┤
│102/3/7 │17:00 │4小時18 │ │
│ ├────┤分鐘 │ │
│ │21:18 │ │ │
├─────┼────┼────┼─────┤
│102/3/10 │17:00 │4小時25 │ │
│ ├────┤分鐘 │ │
│ │21:25 │ │ │
├─────┼────┼────┼─────┤
│102/3/16 │16:58 │4小時34 │ │
│ ├────┤分鐘 │ │
│ │21:32 │ │ │
├─────┼────┼────┼─────┤
│102/3/17 │16:56 │4小時43 │ │
│ ├────┤分鐘 │ │
│ │21:39 │ │ │
├─────┼────┼────┼─────┤
│102/3/23 │16:59 │4小時32 │ │
│ ├────┤分鐘 │ │
│ │21:31 │ │ │
├─────┼────┼────┼─────┤
│102/3/24 │16:52 │4小時28 │ │
│ ├────┤分鐘 │ │
│ │21:20 │ │ │
├─────┼────┼────┼─────┤
│102/3/30 │16:57 │4小時55 │ │
│ ├────┤分鐘 │ │
│ │21:52 │ │ │
├─────┼────┼────┼─────┤
│102/3/31 │16:56 │4小時40 │ │
│ ├────┤分鐘 │ │
│ │21:39 │ │ │
├─────┴────┴────┴─────┤
│以上合計:134小時26分鐘;基本工資差額:( │
│109元-100元)×(134+26/60)=1,210元 │
├─────┬────┬────┬─────┤
│102/4/4 │16:57 │4小時11 │被告調薪為│
│ ├────┤分鐘 │時薪105元 │
│ │21:08 │ │ │
├─────┼────┼────┼─────┤
│102/4/5 │16:55 │4小時36 │ │
│ ├────┤分鐘 │ │
│ │21:31 │ │ │
├─────┼────┼────┼─────┤
│102/4/6 │16:52 │4小時33 │ │
│ ├────┤分鐘 │ │
│ │21:25 │ │ │
├─────┼────┼────┼─────┤
│102/4/7 │16:51 │4小時45 │ │
│ ├────┤分鐘 │ │
│ │21:36 │ │ │
├─────┼────┼────┼─────┤
│102/4/13 │16:58 │4小時51 │ │
│ ├────┤分鐘 │ │
│ │21:49 │ │ │
├─────┼────┼────┼─────┤
│102/4/14 │16:59 │4小時27 │ │
│ ├────┤分鐘 │ │
│ │21:26 │ │ │
├─────┼────┼────┼─────┤
│102/4/20 │17:01 │4小時34 │ │
│ ├────┤分鐘 │ │
│ │21:35 │ │ │
├─────┼────┼────┼─────┤
│102/4/21 │17:02 │4小時16 │ │
│ ├────┤分鐘 │ │
│ │21:18 │ │ │
├─────┼────┼────┼─────┤
│102/4/27 │16:58 │4小時26 │ │
│ ├────┤分鐘 │ │
│ │21:24 │ │ │
├─────┼────┼────┼─────┤
│102/4/28 │16:55 │4小時39 │ │
│ ├────┤分鐘 │ │
│ │21:34 │ │ │
├─────┼────┼────┼─────┤
│102/5/4 │17:00 │4小時36 │ │
│ ├────┤分鐘 │ │
│ │21:36 │ │ │
├─────┼────┼────┼─────┤
│102/5/5 │16:55 │4小時46 │ │
│ ├────┤分鐘 │ │
│ │21:41 │ │ │
├─────┼────┼────┼─────┤
│102/5/11 │16:53 │4小時52 │ │
│ ├────┤分鐘 │ │
│ │21:45 │ │ │
├─────┼────┼────┼─────┤
│102/5/12 │16:53 │5小時6分│ │
│ ├────┤鐘 │ │
│ │21:49 │ │ │
├─────┼────┼────┼─────┤
│102/5/18 │16:53 │5小時6分│ │
│ ├────┤鐘 │ │
│ │21:49 │ │ │
├─────┼────┼────┼─────┤
│102/5/19 │17:02 │4小時36 │ │
│ ├────┤分鐘 │ │
│ │21:38 │ │ │
├─────┼────┼────┼─────┤
│102/5/25 │16:58 │4小時50 │ │
│ ├────┤分鐘 │ │
│ │21:48 │ │ │
├─────┼────┼────┼─────┤
│102/5/26 │16:57 │4小時43 │ │
│ ├────┤分鐘 │ │
│ │21:40 │ │ │
├─────┼────┼────┼─────┤
│102/6/1 │17:03 │4小時57 │ │
│ ├────┤分鐘 │ │
│ │22:00 │ │ │
├─────┼────┼────┼─────┤
│102/6/2 │16:59 │4小時40 │ │
│ ├────┤分鐘 │ │
│ │21:39 │ │ │
├─────┼────┼────┼─────┤
│102/6/8 │16:59 │4小時31 │ │
│ ├────┤分鐘 │ │
│ │21:30 │ │ │
├─────┼────┼────┼─────┤
│102/6/9 │17:00 │4小時33 │ │
│ ├────┤分鐘 │ │
│ │21:33 │ │ │
├─────┼────┼────┼─────┤
│102/6/15 │17:05 │4小時56 │ │
│ ├────┤分鐘 │ │
│ │22:01 │ │ │
├─────┼────┼────┼─────┤
│102/6/16 │16:56 │4小時44 │ │
│ ├────┤分鐘 │ │
│ │21:40 │ │ │
├─────┼────┼────┼─────┤
│102/6/22 │17:00 │4小時28 │ │
│ ├────┤分鐘 │ │
│ │21:28 │ │ │
├─────┼────┼────┼─────┤
│102/6/23 │17:06 │4小時32 │ │
│ ├────┤分鐘 │ │
│ │21:38 │ │ │
├─────┼────┼────┼─────┤
│102/6/29 │17:00 │4小時24 │ │
│ ├────┤分鐘 │ │
│ │21:24 │ │ │
├─────┼────┼────┼─────┤
│102/6/30 │17:00 │4小時16 │ │
│ ├────┤分鐘 │ │
│ │21:16 │ │ │
├─────┼────┼────┼─────┤
│102/8/1 │17:00 │4小時23 │ │
│ ├────┤分鐘 │ │
│ │21:23 │ │ │
├─────┼────┼────┼─────┤
│102/8/2 │16:54 │4小時32 │ │
│ ├────┤分鐘 │ │
│ │21:26 │ │ │
├─────┼────┼────┼─────┤
│102/8/3 │16:54 │4小時42 │ │
│ ├────┤分鐘 │ │
│ │21:36 │ │ │
├─────┼────┼────┼─────┤
│102/8/4 │16:53 │4小時41 │ │
│ ├────┤分鐘 │ │
│ │21:34 │ │ │
├─────┼────┼────┼─────┤
│102/8/5 │16:54 │4小時45 │ │
│ ├────┤分鐘 │ │
│ │21:39 │ │ │
├─────┼────┼────┼─────┤
│102/8/6 │16:56 │4小時42 │ │
│ ├────┤分鐘 │ │
│ │21:38 │ │ │
├─────┼────┼────┼─────┤
│102/8/7 │16:57 │4小時26 │ │
│ ├────┤分鐘 │ │
│ │21:23 │ │ │
├─────┼────┼────┼─────┤
│102/8/8 │17:02 │4小時17 │ │
│ ├────┤分鐘 │ │
│ │21:19 │ │ │
├─────┼────┼────┼─────┤
│102/8/9 │16:59 │4小時36 │ │
│ ├────┤分鐘 │ │
│ │21:35 │ │ │
├─────┼────┼────┼─────┤
│102/8/10 │16:55 │4小時25 │ │
│ ├────┤分鐘 │ │
│ │21:20 │ │ │
├─────┼────┼────┼─────┤
│102/8/11 │16:51 │5小時 │ │
│ ├────┤ │ │
│ │21:51 │ │ │
├─────┼────┼────┼─────┤
│102/8/12 │16:53 │4小時53 │ │
│ ├────┤分鐘 │ │
│ │21:46 │ │ │
├─────┼────┼────┼─────┤
│102/8/13 │17:00 │4小時49 │ │
│ ├────┤分鐘 │ │
│ │21:49 │ │ │
├─────┼────┼────┼─────┤
│102/8/14 │17:00 │4小時16 │ │
│ ├────┤分鐘 │ │
│ │21:16 │ │ │
├─────┼────┼────┼─────┤
│102/8/15 │17:03 │4小時40 │ │
│ ├────┤分鐘 │ │
│ │21:43 │ │ │
├─────┼────┼────┼─────┤
│102/8/16 │16:58 │4小時26 │ │
│ ├────┤分鐘 │ │
│ │21:24 │ │ │
├─────┼────┼────┼─────┤
│102/8/17 │16:53 │4小時49 │ │
│ ├────┤分鐘 │ │
│ │21:42 │ │ │
├─────┼────┼────┼─────┤
│102/8/18 │16:52 │4小時34 │ │
│ ├────┤分鐘 │ │
│ │21:26 │ │ │
├─────┼────┼────┼─────┤
│102/8/19 │16:53 │4小時23 │ │
│ ├────┤分鐘 │ │
│ │21:16 │ │ │
├─────┼────┼────┼─────┤
│102/8/20 │16:57 │5小時2分│ │
│ ├────┤鐘 │ │
│ │20:59 │ │ │
├─────┼────┼────┼─────┤
│102/8/22 │16:54 │4小時24 │ │
│ ├────┤分鐘 │ │
│ │21:18 │ │ │
├─────┼────┼────┼─────┤
│102/8/23 │16:56 │4小時21 │ │
│ ├────┤分鐘 │ │
│ │21:17 │ │ │
├─────┼────┼────┼─────┤
│102/8/24 │17:00 │4小時35 │ │
│ ├────┤分鐘 │ │
│ │21:35 │ │ │
├─────┼────┼────┼─────┤
│102/8/25 │16:51 │5小時21 │ │
│ ├────┤分鐘 │ │
│ │22:12 │ │ │
├─────┼────┼────┼─────┤
│102/8/27 │16:54 │4小時3分│ │
│ ├────┤鐘 │ │
│ │20:57 │ │ │
├─────┼────┼────┼─────┤
│102/8/30 │16:56 │4小時35 │ │
│ ├────┤分鐘 │ │
│ │21:31 │ │ │
├─────┼────┼────┼─────┤
│102/8/31 │16:58 │4小時11 │ │
│ ├────┤分鐘 │ │
│ │21:09 │ │ │
├─────┴────┴────┴─────┤
│以上合計:253小時45分鐘;基本工資差額:( │
│109元-105元)×(253+45/60)=1,015元 │
├─────┬────┬────┬─────┤
│104/6/7 │17:02 │4小時33 │被告發給時│
│ ├────┤分鐘 │薪115元 │
│ │21:35 │ │ │
├─────┼────┼────┼─────┤
│104/6/8 │17:00 │4小時2分│ │
│ ├────┤鐘 │ │
│ │21:02 │ │ │
├─────┼────┼────┼─────┤
│104/6/9 │17:00 │4小時 │ │
│ ├────┤ │ │
│ │ │ │ │
├─────┼────┼────┼─────┤
│104/6/11 │10:01 │4小時18 │ │
│ ├────┤分鐘 │ │
│ │14:19 │ │ │
├─────┼────┼────┼─────┤
│104/6/11 │17:02 │3小時55 │ │
│ ├────┤分鐘 │ │
│ │20:57 │ │ │
├─────┼────┼────┼─────┤
│104/6/12 │09:59 │4小時1分│ │
│ ├────┤鐘 │ │
│ │14:00 │ │ │
├─────┼────┼────┼─────┤
│104/6/13 │10:01 │4小時18 │ │
│ ├────┤分鐘 │ │
│ │14:19 │ │ │
├─────┼────┼────┼─────┤
│104/6/14 │10:00 │4小時24 │ │
│ ├────┤分鐘 │ │
│ │14:24 │ │ │
├─────┼────┼────┼─────┤
│104/6/14 │17:09 │3小時49 │ │
│ ├────┤分鐘 │ │
│ │20:58 │ │ │
├─────┼────┼────┼─────┤
│104/6/15 │17:00 │4小時19 │ │
│ ├────┤分鐘 │ │
│ │21:19 │ │ │
├─────┼────┼────┼─────┤
│104/6/16 │17:00 │4小時21 │ │
│ ├────┤分鐘 │ │
│ │21:21 │ │ │
├─────┼────┼────┼─────┤
│104/6/17 │17:26 │4小時1分│ │
│ ├────┤鐘 │ │
│ │21:27 │ │ │
├─────┼────┼────┼─────┤
│104/6/21 │17:43 │4小時5分│ │
│ ├────┤鐘 │ │
│ │21:48 │ │ │
├─────┼────┼────┼─────┤
│104/6/22 │17:00 │4小時38 │ │
│ ├────┤分鐘 │ │
│ │21:38 │ │ │
├─────┼────┼────┼─────┤
│104/6/23 │16:57 │4小時47 │ │
│ ├────┤分鐘 │ │
│ │21:44 │ │ │
├─────┼────┼────┼─────┤
│104/6/24 │17:37 │3小時8分│ │
│ ├────┤鐘 │ │
│ │20:45 │ │ │
├─────┼────┼────┼─────┤
│104/6/26 │17:47 │3小時42 │ │
│ ├────┤分鐘 │ │
│ │21:29 │ │ │
├─────┼────┼────┼─────┤
│104/6/27 │17:37 │3小時14 │ │
│ ├────┤分鐘 │ │
│ │20:51 │ │ │
├─────┼────┼────┼─────┤
│104/6/28 │17:03 │3小時50 │ │
│ ├────┤分鐘 │ │
│ │20:53 │ │ │
├─────┴────┴────┴─────┤
│104年6月之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15元,被告於104│
│年6月發給時薪115元,並未短付時薪 │
├─────┬────┬────┬─────┤
│104/7/1 │17:02 │4小時3分│ │
│ ├────┤鐘 │ │
│ │21:05 │ │ │
├─────┼────┼────┼─────┤
│104/7/3 │17:27 │4小時9分│ │
│ ├────┤鐘 │ │
│ │21:36 │ │ │
├─────┼────┼────┼─────┤
│104/7/4 │17:02 │4小時25 │ │
│ ├────┤分鐘 │ │
│ │21:27 │ │ │
├─────┼────┼────┼─────┤
│104/7/5 │17:01 │3小時43 │ │
│ ├────┤分鐘 │ │
│ │20:44 │ │ │
├─────┼────┼────┼─────┤
│104/7/10 │17:39 │3小時34 │ │
│ ├────┤分鐘 │ │
│ │21:13 │ │ │
├─────┼────┼────┼─────┤
│104/7/11 │17:03 │4小時17 │ │
│ ├────┤分鐘 │ │
│ │21:20 │ │ │
├─────┼────┼────┼─────┤
│104/7/12 │17:00 │3小時50 │ │
│ ├────┤分鐘 │ │
│ │20:50 │ │ │
├─────┼────┼────┼─────┤
│104/7/15 │17:05 │3小時52 │ │
│ ├────┤分鐘 │ │
│ │20:57 │ │ │
├─────┼────┼────┼─────┤
│104/7/17 │17:24 │4小時7分│ │
│ ├────┤鐘 │ │
│ │21:31 │ │ │
├─────┼────┼────┼─────┤
│104/7/18 │17:03 │3小時42 │ │
│ ├────┤分鐘 │ │
│ │20:45 │ │ │
├─────┼────┼────┼─────┤
│104/7/19 │17:00 │4小時41 │ │
│ ├────┤分鐘 │ │
│ │21:21 │ │ │
├─────┼────┼────┼─────┤
│104/7/24 │ │4小時 │ │
│ ├────┤ │ │
│ │21:18 │ │ │
├─────┼────┼────┼─────┤
│104/7/25 │17:02 │4小時21 │ │
│ ├────┤分鐘 │ │
│ │21:23 │ │ │
├─────┼────┼────┼─────┤
│104/7/26 │16:59 │4小時 │ │
│ ├────┤ │ │
│ │20:59 │ │ │
├─────┴────┴────┴─────┤
│以上合計:41小時44分鐘;基本工資差額:( │
│120元-115元)×(41+44/60)=209元 │
├─────────────────────┤
│1,210元+1,015元+209元=2,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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