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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王春婷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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