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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邵采茜
被 告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壹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2,375元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
嗣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0,375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正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1年4月16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職務,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薪為40,000元,詎被告積欠原告107年5月、6月薪資,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原告薪資,被告並因歇業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原告依法請求被告給付①107年、6月份薪資合計80,000元、②資遣費130,375元等語。
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自101年4月16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副理乙職,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薪40,000元,被告未依約給付原告107年5、6月分薪資,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大致相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存摺薪資受領紀錄、106年11月員工薪資條、107年3、4月薪資結清條、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等件為證,並有被告之分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佐,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107年5、6月薪資合計80,000元,應屬有據。
㈡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係因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終止,已如上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資遣費,自屬有據。
又原告之平均薪資為40,000元,再原告自101年4月16日起至107年6月30日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日止,工作年資為6年又75日,其得請求資遣費資為124,110元(40,000元×1/2×6)+(40,000元×1/2×75/ 365)=120,000+4,110=124,1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資遣費之請求,於124110元範圍內,應屬有據。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嫌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4,110元(計算式:80,000+124,110=204,110)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20元(即原告減縮聲明後之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兩造按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負擔。
至於原告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由原告負擔,僅因減縮部分未經本院裁判,該部分裁判費之負擔,毋庸於主文諭知(民事訴訟第90條第1項規定參照),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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