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勞簡,20,2018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林育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種籽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2,367元;
另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59,34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之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11,7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中10,250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參起訴狀第5、6頁,請求民國106年7月、8月被告未給付之薪資),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2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110元,是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即3,420元-110元),扣除前已繳之2,650元,原告應再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