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林育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棋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0日上午9時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說明:㈠以補休(包括原告之電子郵件業已自行載明補休部分)經扣抵起訴狀所載加班時數後之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計算結果。
㈡本件就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原告任職期間自104年5月4日至106年5月31日止應計為23個月又28日或24個月又28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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