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勞簡,36,20180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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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謝光明
被 上訴人 許藝馨
上列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間就本院107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給付工

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
被上訴人如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自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追加許藝馨為被告後,許藝馨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之前,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時,已當庭撤回對被告許藝馨起訴之部分,並經上訴人當庭簽名確認在卷(見第一審卷第161頁),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本院第一審於107年6月29日民事判決之當事人為原告謝光明,被告錦有企業有限公司、許錦有,並未對「許藝馨」為裁判,許藝馨並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參照上揭說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許藝馨之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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