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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94號
原 告 陳裕富
被 告 鉆盈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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