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原小,14,2018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原小字第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被 告 林戰
被 告 洪煜書
被 告 黃瀚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戰、洪煜書、黃瀚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800元,及其中被告林戰自民國107年3月30日起,被告洪煜書、黃瀚梃自民國107年3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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