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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原簡字第3號
原 告 蘇建銘
被 告 石瑋
兼法定代理 石宗平
人
兼法定代理 羅怡婷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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