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司調,1320,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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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婀惠、黃婀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婀惠之債權人,相對人黃婀惠前於民國95年1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其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566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婀婉,相對人黃婀婉復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致聲請人無從就系爭不動產進行訴追,爰請求確認相對人黃婀惠、黃婀婉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黃婀婉應將出賣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返還予相對人黃婀惠,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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