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柯士欽等二人間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柯士欽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