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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子邦即蕭家和、蕭碧蘭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子邦即蕭家和之父死亡時遺有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蕭子邦即蕭家和亦為繼承人,然系爭不動產竟僅由相對人蕭碧蘭分割繼承取得,因相對人蕭子邦即蕭家和所為不為繼承登記之行為已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蕭子邦即蕭家和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撤銷,相對人蕭碧蘭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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