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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王炎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榆名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
此項通知已於107年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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