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041,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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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曲書澔
被 告 陳泳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路0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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