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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張氏玉泰
原告與被告阮氏畢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阮氏畢住址或居所,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補正被告之住址或居所到院。
二、提出本件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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