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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王宣淇
被 告 湯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肇事責任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3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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