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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李尚庭
被 告 宋偉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經向屋馬國安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其戶籍址係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復被告現在高雄二監另案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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