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423,201806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吳國榮
被 告 美尼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華
訴訟代理人 許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3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均得就前次言詞辯論終結後雙方所再提出之證據以書狀陳報意見。

又兩造如以光碟為證據,請就光碟內容翻拍照片,並製作逐字譯文陳報本院,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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