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48,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情定水蓮五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益聖
訴訟代理人 張福田
被 告 周玫君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中小字第148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上午11時在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1 (下稱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規定,被告負有按期繳交管理費之義務。

而依原告社區住戶規約規定及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定決議,住戶應按期繳交管理費,1 個月為一期,自105 年5 月起每坪以新臺幣(下同)60元計算(不包含車位坪數),另機械車位設施維護費每月收費200 元、車位維修費每月收費150 元,而系爭建物扣除機械車位後總坪數為61.17 坪,故每期應繳納管理費為3,670 元(計算式:60×61.17 =3,67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被告之兩機械車位設施維護費共400 元、車位維修費共300 元,總計為4,370 元,惟被告積欠民國106 年3 至7 月之管理費共計21,850元未為繳納,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住戶規約、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管理費收費明細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且被告雖就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聲明異議,但就上開文書之真正並未予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6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