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502,201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吳錫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16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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