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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517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7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年 息 │
│(新臺幣)│ (民國) │ │
├────┼────────────┼────┤
│ 21345元│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14.98% │
│ 22760元│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14.73% │
│ 4150元│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12.73% │
│ 500元│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5.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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