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521,201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 告 趙若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23元,及其中新臺幣41210元自民國107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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