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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5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石忠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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