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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曹訓察
被 告 林明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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