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632,201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632號
原 告 徐儀浩
被 告 洪若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4日16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東區74線快速公路往南方向行駛中間車道時,至74線快速公路往南28.1K時,因壓到地上掉落物(鐵片),致該掉落物彈起往後飛擊到原告所駕駛,訴外人吳珮慈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前方,致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原告送修後,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2,615元;

又該車輛經送修復,因原告須有代步工具,於車輛送修期間支出代步費用共計新14,800元。

以上合計37,415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37,415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可資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輛,於上開時地,因輪胎壓到地上掉落物(鐵片),致該鐵片彈起往後飛擊到後方之系爭車輛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調取本案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補充資料表、車損照片、勘驗兩造型車紀錄器光碟無誤(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第37頁正背面),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就壓到地上掉落物,致該掉落物飛擊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有無故意或過失(有無違反注意義務、有無預見可能性)?經查:⒈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所有人為吳珮慈,有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8頁),原告應非系爭車輛所有權人,則原告未能證明其所有權受損,其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修車費用,已屬無據。

⒉本院於10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時,勘驗被告車輛及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於案發當日之行車紀錄器光碟資料,勘驗結果為:「【壹、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即被告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檔案(1車行車資料夾,檔名:02時06分30秒壓到掉落物)】一、畫面時間0分0秒至4分48秒:被告車輛沿74快速道路往南行駛,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間車道後,繼續直行,行車紀錄器逆光拍攝,畫面昏暗。

二、畫面時間4分49秒(實際時間2時6分30秒)至畫面結束:被告車輛繼續往南直行,逆光行駛,拍攝畫面昏暗,未見地上有散落物、鐵片。

【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即原告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檔案(2車行車資料夾,檔名:16時34分52秒碰撞)】一、畫面時間2分0秒至2分31秒:原告車輛由閘道上74快速道路往南行駛,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間車道後,繼續直行,前方為被告車輛。

二、畫面時間2分32秒:鐵片由被告車輛右側前輪飛起。

三、畫面時間2分33秒:鐵片撞擊原告車輛引擎蓋。

四、畫面時間2分34秒至3分40秒:原告鳴按一聲喇叭,被告車輛仍繼續直行,原告加速追被告車輛,不時鳴按喇叭。

五、畫面時間3分41秒至4分0秒:原告打開車窗示意被告將車停放路旁,原告車輛亦減速停放於路旁。

六、由錄影資料無從得知該鐵片或散落物是否為被告駕駛車輛構造的一部分,或由被告車輛掉落下來。」

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頁),可知並無證據佐證該散落物、鐵片為被告駕駛車輛之一部份,亦無證據顯示該散落物係由被告車輛掉落,故被告本無義務排除該散落物。

⒊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有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與前車之距離,惟並未課以駕駛人不得輾壓路面之散落物之義務(按:若駕駛人緊盯前方路面,未將注意力放於前車,未必能保持公眾之行車安全),故被告縱使在行駛中未注意到路面上有一散落鐵片,致其車輪碾壓到該鐵片,於本件亦難認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

此外,由被告所駕駛行車紀錄器之畫面,被告行進中,亦未能發現地面上有何散落物。

再者,被告對於經其車輛輾壓之物,是否會彈跳?會彈向何方?顯亦無預見可能性,故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可言。

⒋本件事故經原告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會以:『本案因尚無法證明散落物(鐵片)為何車掉落或在路面已久,其狀況不明;

是否為1車(即被告車輛)可注意與防範?因肇事因素不明確,鑑定會議決議為「不予鑑定」』,有該會107年2月23日中市車鑑字第107000036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

是以,縱令系爭車輛送修致原告因而需支出代步費用,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違規駕駛之行為,原告復未能更提出被告有何過失,參照前開說明,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賠償其修車期間之代步費用,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37,415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