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658,2018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洪世芳
訴訟代理人 胡運涵
被 告 李世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7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附民字第241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55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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