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70,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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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張永昌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蕭矞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229 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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