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740,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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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代理人 莊衢
被 告 王銘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21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84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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